近日,中一知識產權代理佛山市美的清湖凈水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的凈水公司”)與廣東美***有限公司、慈溪市科***有限公司、深圳名***科技有限公司(以下分別簡稱“美*公司”、“科*公司”、“名***公司”)關于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件,取得勝訴,幫客戶成功維權。本案訴訟代理人為律師蔣芳霞以及專利代理人曹小翠。
2021年10月,中一知識產權接受美的凈水公司的委托,就涉案外觀設計專利(系一種凈水機臺面出水底座,專利號:ZL201830231260.9,專利權人為佛山市美的清湖凈水設備有限公司、美的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外觀設計專利權屬于有效狀態)對“美*公司”、“科*公司”、“名***公司”提起侵權訴訟,指控被告美*公司實施了制造、許諾銷售、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指控被告科*公司實施了制造、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指控被告名***公司實施了許諾銷售、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被告美*公司、科*公司、名***公司辯稱被訴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既不相同也不近似,未落入涉案專利保護范圍,不構成侵權。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被訴侵權設計是否落入原告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及各被告的民事責任承擔問題。中一接到案件委托后,立刻組織專業律師對案件進行分析,從涉案外觀設計專利的穩定性、涉案外觀設計專利與被訴侵權產品的設計特征等角度進行逐一分析,挖掘對我方有利的證據。我方請求保護的授權外觀專利設計 2 包括如下主視圖、后視圖、左視圖、右視圖、俯視圖、仰視圖、立體圖共七幅視圖,與被訴侵權產品相應視圖對照如下:經比對,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采納了我方觀點,認定被訴侵權設計與授權外觀設計的整體構造相同,各構件的比例、線條基本一致,區別點主要有“出水桿前者較扁平、后者較圓”、“底座內凹陷前者較方、后者較圓”,根據一般消費者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二者設計上的區別對整體視覺效果不構成實質性或顯著影響。因此,法院認定被訴侵權產品與原告專利的外觀設計構成近似,落入原告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最終,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三被告生產、銷售的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落入美的凈水公司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范圍的主張成立,判令三被告方全面停止涉案被訴外觀專利侵權行為,包括立即停止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銷毀庫存侵權產品、銷毀生產被訴侵權產品的專用設備及專用模具,并賠償我方客戶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開支共計人民幣1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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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一法律團隊成員均為具有豐富知識產權從業經驗的資深律師,成員多具有專利代理師資格證、專利代理師執業證、律師資格證,曾先后服務過TCL、順豐、海洋王、平安、小天才、美的、周大福等知名企業,擁有豐富的知識產權法律服務經驗,更有行業內知名專家直接指導辦案,快速突破案件難點,推進案件進展,保證辦案質量。企業及公眾如有知識產權法律服務需求,可撥打中一熱線0755-82094518進行咨詢。